1、評價結論
(1)總體布局:該項目總體布局情況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2)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該項目設備布局合理,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3)職業病危害因素:該項目生產工藝過程中存在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為丙烯酸、丙烯酸丁酯、丙烯醛、糠醛、乙酸、丁醇、苯、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吩噻嗪粉塵、噪聲、高溫。通過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表明,除AA巡檢工人和BA/EHA巡檢工人接觸噪聲強度超標外,其余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均能符合相關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4)職業病防護設施:該項目較全面地考慮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采取了防塵、防毒、隔聲減振降噪、防暑降溫等防護措施,控制工作場所中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表明:防塵、防毒、隔聲降噪、防暑降溫等防護設施基本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
(5)應急救援設施及措施:該項目采取的應急救援設施及措施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6)建筑衛生學設置:該項目廢水廢油段DCS室的照度不能滿足《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2013)要求外,其余照度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該項目在建筑衛生學方面基本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7)輔助用室設置:該項目浴室的淋浴器數不能滿足外,其余輔助用室設置均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2010)的要求。
(8)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該項目為各評價單元作業工人配備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其配備的種類、數量、防護參數符合項目自身特點及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9)職業衛生管理:該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明確了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制定了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開展了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
(10)職業健康監護:該企業對該項目工人均進行上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對體檢中發現的職業禁忌證和疑似職業病將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置。
綜上所述,該項目的總體布局、生產工藝及設備布局、個體防護用品、建筑衛生學、輔助用室、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職業衛生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等方面基本滿足國家和地方對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因此,該項目在正常生產過程中,能夠落實本評價報告所提的補充措施及建議,在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佩戴有效的個體防護用品后工人實際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能夠控制在職業接觸限值內,能符合國家和地方職業病防治方面法律、法規、標準的要求。
該項目已具備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條件。
2、建議
根據職業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及職業衛生相關標準的要求,在對建設項目的全面調查、檢測、分析與評價的基礎上,針對該項目存在的不足,提出以下建議:
2.1職業病防護設施及應急救援設施
(1)在丙烯酸精制工段和酯化工段的抑制劑加料區設置局部通風除塵設施。
(2)在廠區增設浴室,按照3級車間衛生特征9人用一個淋浴頭的要求,設置的淋浴頭能滿足最大班操作工人使用。
(3)在廢水廢油處理段DCS室內增設照明設施;
(4)按GBZ1-2010中微小氣候設計的要求調節廢水廢油處理段和綜合樓的DCS室內的溫度和濕度。
(5)完善現場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職業病危害告知卡及中文警示說明的設置。
(6)加強工人正確使用個體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由于該項目存在噪聲超標崗位,企業應加強個體防護用品使用的管理,督促工人作業時必須佩戴防噪耳塞,必要時可采取雙重聽力保護措施,在現有配備防噪耳塞的基礎上,增加配備有效的防噪耳塞。
(7)對于職業病防護設施和應急救援設施,如噴淋洗眼裝置、空氣呼吸器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并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有效并正常運行。
(8)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要求進一步完善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9)根據《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GBZ
188-2014)要求,進一步做好工人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杜絕存在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有毒有害作業,對發現職業健康損害者,應按規定給予復查、診療,并妥善處置。
(10)對于外委的專業作業,如大修期間的反應器、塔、罐等應急檢維修或密閉空間作業等,企業在與委托機構簽訂合同時,應提出職業衛生管理方面和職業病防護方面的要求,并監督外委企業做到以下內容:
1)確保大維修時維修工人在通風設施開啟,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再佩戴護眼面罩、戴防護手套、穿防護工作服進行焊接作業。確保維修工人在通風設施開啟,并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再佩戴防塵口罩、防噪耳塞進行打磨作業。
2)在進入密閉空間進行維修作業前,應按《密閉空間作業職業危害防護規范》的有關要求,進行強制通風;作業時應配專人現場監護。如通風條件有困難或含有大量溢出的封閉空間,應使用正壓供氣式空氣呼吸器。
3)對各類塔、罐體和管道進行射線探傷作業時,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在作業過程中應對其進行監督,確保作業過程落實放射防護與安全設施,探傷人員作業時按規范佩戴個人劑量計和個體防護用品。
4)督促外委企業按規范要求做好外包作業工人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并對體檢結果中發現的問題作相應的處置。
2.2持續改進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一步完善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管理工作,細化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并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知識的相關培訓,確保各項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
(2)企業應進一步加強對作業人員正確佩戴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培訓和監督,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督促其按要求正確使用各種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重視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的定期更換及維護工作,保證防護用品的有效性。
(3)加強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的演練,并加強對應急救援設施的維護和檢修。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該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后,應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要求,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申報。
(5)在該項目正式投產后,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檢測與評價結果予以公示并存入本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同時向職業衛生監管部門報告和勞動者公布。
(6)如果該建設項目的工藝、生產設備、原輔材料、產量、工作制度發生變化時,職業病危害因素在時間和空間上會發生變化,需另作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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