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試行)》征求意見
來源:時間:2010.06.20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工作,根據2016年7月2日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備案制度】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是指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存檔備查。 備案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及其環境影響登記表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備案完成后,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和運營期應當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境保護措施,嚴格執行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相關環境管理要求。 第四條 【備案管理】設區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工作,建設地點涉及多個市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所在地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分別備案。 第五條 【備案方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采用網上備案方式,其中保密項目采用紙質備案方式。對于不具備上網條件的建設單位,可到當地行政服務大廳現場辦理網上備案。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網上備案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并部署在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地址鏈接方式逐級分配備案系統使用權限至行政區內的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址鏈接信息由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六條 【備案流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在備案系統注冊真實信息,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具體格式見附件),并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做出承諾。 建設單位在備案系統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后,備案系統自動生成備案編號和回執,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建設單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條【備案公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后,在三個工作日內通過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保密項目嚴格執行保密規定,信息不公開。 第八條 【備案變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完成后,項目選址發生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建設前重新備案。 第九條 【罰則】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誠信機制】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或者者違反承諾使填報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登記表內容失實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環境違法、失信記錄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在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布名單,同時納入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十一條 【施行日期】本辦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填報日期:
填表說明 1.填表人應當仔細閱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試行),知曉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2.項目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要求,選址不在禁止建設區域,項目建設期、運營期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環保措施,嚴格執行國家或者地方相應污染物排放標準。 3.建設單位自覺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正案已于 2016 年7 月 2 日通過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于 9 月 1 日起實施。《環境影響評價 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條明確“國家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為做好《環境影響評價法》修正案貫徹落實,規范地方環保部門登記表備案工作,我們組織起草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備案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編制必要性 1簡政放權,釋放市場活力 對環境影響登記表實行備案管理,不僅是《環境影響評 價法》修正案的要求,也是國務院簡政放權,進一步深化環 評體制改革總體要求。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我國每年審批的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約 20 萬個,約占審批數量 50%,該 類項目環境影響很小,采取審批制增加了環保部門行政成本和企業負擔,急需進行改革,簡政放權,將基層環保部門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和事中事后監管 上,對環境影響很小的登記表類項目不再進行行政審批,改為備案,使企業主動履行環保義務,同時釋放市場活力。 2優化環評,聚焦重點 環評的目的在于預防或者減輕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 不良環境影響。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六條,填報環 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即不需要對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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